; (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八)确定本市永久性节庆日;
(九)授予或撤销“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十)批准缔结或撤销友好城市关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四)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
(六)审判、检察、司法、社会治安、行政监察等工作的重要情况;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部分变更;
(八)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方案及修编方案,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重点专项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方案及其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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