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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施暂行办法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0-27059 发布日期 2010-01-07 11:45
来源 市人大常委会
内容概述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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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行部门预算,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六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代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上年度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初审。并提供下列材料: 
       (1)预算编制的依据和说明;
       (2)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3)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总表(科目列到类);
       (4)基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总表(科目列到类);
       (5)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6)农业、教育、科技等国家规定的重点支出表;
       (7)需由市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借款和偿还债务情况;
       (8)初审所需的其他材料和有关说明。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在收到市级预算草案10日内,对全市预算和市本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1)财政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体现了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
       (2)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 共8页 您在第2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1200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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