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实行部门预算,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六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代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上年度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初审。并提供下列材料:
(1)预算编制的依据和说明;
(2)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3)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总表(科目列到类);
(4)基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总表(科目列到类);
(5)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6)农业、教育、科技等国家规定的重点支出表;
(7)需由市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借款和偿还债务情况;
(8)初审所需的其他材料和有关说明。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在收到市级预算草案10日内,对全市预算和市本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1)财政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体现了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
(2)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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