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的原则;
(3)预算收入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是否把应当纳入预算的收入全部都列入预算。
(4)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是否保证了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等资金的需要,并适度增加。
(5)实现预算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6)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初审全市预算和市本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就预算(草案)合法合理性,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初步审查预算(草案)后5日内,将修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反馈。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10日前,向大会提交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在市人代会会议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协助市人代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市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对当年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是否批准上年度预算执行及当年预算(草案)的建议、对实现预算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外资金总表,市本级分部门的具体预算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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