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市政府制定的关于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2)市级预算与县区级预算财政体制结算的具体办法;
(3)上报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批复的市级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4)市级对县区一般转移支付、补助表,县区上解市级表;
(5)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预算收支和税收完成情况等资料。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每年的六至九月,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报告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内容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预算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组织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询问或者质询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并处理。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初预算安排 ,采取听取工作汇报、视察、查看财政收支报表等方法,对预算安排执行情况跟踪问效,促进预算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中、省财政拨付给我市以及我市安排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查重点是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专项资金包括:
(1) 基本建设资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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