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援农业农村生产资金;
(3) 财政扶持资金;
(4) 救灾资金;
(5) 科技、教育、计划生育、政法等专项资金;
(6) 社会保障资金;
(7) 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就某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听取市政府专题报告,必要时可作出决议;也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要求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和处理结果。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当年预算执行,需要调整预算时,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本年度财政预算部分调整报告及方案。需要动用当年的超收收入(包括省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各项补助)追加支出时,应当编报具体使用方案。财政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有关说明文件,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30 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对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进行初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提出初审结果报告。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市政府对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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