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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施暂行办法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0-27059 发布日期 2010-01-07 11:45
来源 市人大常委会
内容概述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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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市政府财政部门要按照市人代会及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和调整的预算进行年度决算,决算草案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初审。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对决算草案初审时,要提前听取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审查结束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的主要内容: 
       (1)决算编制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2)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3)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4)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5)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6)预备费使用情况;
       (7)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8)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9)列入预算管理的基金、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10)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审计部门要依法审计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对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如实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批准财政决算前,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提出对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共8页 您在第7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1200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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