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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预算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
(1)执行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决议的情况;
(2)确保预算实现的措施落实情况;
(3)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4)预算资金拨付情况;
(5)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依法管理情况;
(6)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7)预备费动支情况;
(8)市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上年结转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特别是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9)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
(10)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11)政府债务及偿还情况;
(12)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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