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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施暂行办法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0-27059 发布日期 2010-01-07 11:45
来源 市人大常委会
内容概述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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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初审。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政府研究处理。市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八章 相关工作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增强依法理财意识和人大意识,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够按照要求上报财政预算有关资料和提供资料不够全面真实,影响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和审议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对有关报告延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不予以审查,并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随意变更已经批准的财政预算,或者先做后报行为,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解释,并接受询问或质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项资金审查和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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