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的建议 | ||||||
| 编号 | 143 | 办理部门 | 安康市民政局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 签发人 | 燕卫东 | 签发日期 | 2024-06-15 10:00 | 发布日期 | 2024-06-17 09:00 | 类别 | B |
| 正文 |
案由: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的建议。
案据:2013年11月,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7号)、《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陕政令112号)和《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陕民发〔2013〕23号),安康市政府办批转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安康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意见》(安政办发[2013]136号),文件规定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标准以及省、市、县资金负担比例,即:聘用人员薪酬待遇由基本工资1300元/月、生活补贴1000元/月、聘用年限补贴20元/月(每续聘一年增加20元)和年终奖金(加发一个月基本工资)四部分构成,自行按照户籍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由政府补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代缴。机构运转维护经费按照每集中供养一名五保对象每年安排12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机构运转维护经费所需资金由省级负担30%,市县(区)负担70%;市县(区)负担部分,省财政直管县(区)市级不负担,非省财政直管县(区),市、县(区)按1:9比例分担。这项政策的落实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扎实做好巩固衔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10年来,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标准一直未进行调整,这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聘用人员管理,与县本级财政负担能力等极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较低工资标准与繁重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要求之间的矛盾,导致聘用人员流动频繁,且无法聘用到具有较强专业技能的人员,影响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水平;二是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之间的矛盾,导致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易引发劳务纠纷,潜藏不稳定矛盾隐患;三是对像白河这样的国家重点帮扶县来说,县本级财政保障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机构运转维护经费的压力巨大。从2020年起,该县为保障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经会议研究决定,由县财政全额预算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实行分类补助。
建议:根据中省最新政策法规,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最低工资标准等,对《安康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意见》进行修订。一是适当提高我市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标准;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明确聘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渠道,统一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共同缴纳,需用人单位缴纳的费用列入省、市财政预算管理;三是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精神,合理划定市县财政负担比例,加大对国家重点帮扶县和财政困难县区的倾斜支持力度,减轻县级政府财政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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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
纪昌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的建议》(14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积极应对我市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经费和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多年未增长的状况,一直以来,我们一方面调研摸底,掌握实际情况,另一方面持续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汇报争取,坚持不懈的改善现状。
目前,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于2023年12月出台《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全省最低限定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上涨,各市(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适当提高聘用人员薪酬标准,按规定报省政府备案后执行。明确各市县要严格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将供养机构运转维护费、工作人员薪酬待遇与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经费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级予以一定补助。各市县要完善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今年3月,省民政厅成立调研组,在我市宁陕县就公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体系和等级评价体系进行调研,组织召开全市公办养老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了解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实际情况和调整意见。4月,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规范陕西省公办民政服务机构护理人员薪酬待遇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我们也积极反馈了意见。该《指导意见》对聘用人员的待遇做了较大提升,同时也明确公办民政服务机构护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补贴、年限补贴所需资金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明确各地均应为符合条件的公办民政服务机构聘用护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明确公办民政服务机构特困人员护理费可用于日常护理支出和护理员年终绩效考核补贴。公办民政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服务所取得的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返还部分可用于护理人员日常工资和绩效考核补贴,预计该文件很快就要下发。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省民政厅和财政厅新的文件和政策的出台,一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全力争取市政府的支持,确保相关政策落地见效。另一方面,积极牵头对原《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的建议》进行修订。一是按照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升农村供养机构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二是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定,将聘用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修订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并明确单位缴纳部分纳入省市财政预算和承担比例。三是并充分考虑县级财政困难和国家重点帮扶县区的倾斜支持等因素,减轻县级财政压力,合理划定市县财政负担比例。
再次感谢您对全市养老服务业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关注我们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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