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2025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汉滨区张滩镇奠安村、关庙镇金星村)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5-1907 发布日期 2025-08-08 17:40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内容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字体: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土地位于汉滨区张滩镇奠安村、关庙镇金星村(具体面积和四址界限详见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图》),拟征收土地用于国道211安康关庙至黄洋河(环城干道东段)改建工程项目。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8284公顷,其中农用地2.8284公顷(水田/公顷、旱地1.4576公顷、园地0.2721公顷、林地0.9222公顷、草地0.11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8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各村组征收地类和面积情况如下:

序号

镇(办)

村组

面积    (公顷)

地类、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水田

旱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

1

张滩镇

奠安村

2.0382

 

0.6848

0.2721

0.9222

0.1187

0.0404

 

 

2

关庙镇

金星村

0.7902

 

0.7728

 

 

 

0.0174

 

 

 

合计

2.8284

 

1.4576

0.2721

0.9222

0.1187

0.0578

 

  三、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征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政发〔2021〕2号)和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汉政发〔2024〕1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地块均在汉滨区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的一级地价区内,即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65000元/亩、种植园用地48750元/亩、林地15500元/亩、草地13000元/亩、未利用地9700元/亩、其他农用地65000元/亩;青苗给予一次性补偿,标准为:水田上青苗1200元/亩、旱地上青苗1000元/亩。
  四、补偿方式和补偿对象
  征收土地采取货币方式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所有权人作为补偿对象,安康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至汉滨区人民政府,由汉滨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负责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村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康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办发〔20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补偿登记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安康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会同汉滨区人民政府、张滩镇、关庙镇组织实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持合法、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到张滩镇、关庙镇办理补偿登记。征收范围内涉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由汉滨区人民政府按照《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安政办发〔2024〕7号)规定另行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实施。
  七、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联系人:彭绪建,联系电话:3288131),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8日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张子怡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