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命: 左自文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杨 平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二、批准任命: 王炳武同志为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免去: 郭 海同志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谢贤梅同志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王建平同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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