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专门学校”的建议
| 名称 | 关于建立“专门学校”的建议 | ||||||
| 编号 | 8 | 领衔代表 | 尤晓红 | 办理部门 | 安康市教育体育局 | 办理状态 | 已答复 |
| 签发人 | 尤晓红 | 签发日期 | 2025-02-08 | 发布日期 | 2025-08-11 | 类别 | B |
| 正文 |
“专门学校”原称工读学校,是指“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场所,学生年龄一般为已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了消除社会的误解、解除家长的后顾之忧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工读学校”改为“专门学校”,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沿用了专门学校的名称。2020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了“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学校是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场所,是以“教育代替刑罚”方式培养学生“再社会化”的机构。 一、建立原因 现实中,大多数学校都面临过校园难管“熊孩子”且家长不配合的“熊家长”。因为缺乏明确惩戒的法律依据,如果家长不配合,管教效果差,有甚者会影响乃至破坏正常的校园风气。司法实践中也发现,多数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存在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因此有一定数量具备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需要接受教育矫治。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逐步呈现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趋势,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且犯罪低龄化现象突出。以前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019年12月29日收容教养制度被废除,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收容教养”措施改为专门矫治教育。但是截至2022年底,全国仅有专门学校131所,陕西也只有神木1所专门学校,且不收异地学生。导致本该送入专门学校进行专业矫治教育,却因现有专门学校数量太少而“无校可去”。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又缺乏相应的教育矫治场所,只能一放了之,甚至抓了放、放了再抓。 以安康市某区为例,自2023年下半年开始出现未成年青少年砸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案件。到了2024年,这种趋势愈演愈烈,据统计仅2024年12月,就有超过一百辆车玻璃被砸车内财物被盗案件发生。而经过前期调查,这个未成年人团体从最初的三五人,现在已经发展到三五十人,“业务”也开始向各县区,甚至向西安、十堰、武汉拓展,更有与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吸毒、打架斗殴相互融合发展趋势。更有甚者,还发生过未成年少女预谋抢劫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例。这在给广大百姓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同时,也会给安康这个美丽的名字涂上一层不光彩的一笔,让安康的旅游业、投资潮蒙上一层阴影。如能尽早对这些“熊孩子”用专业力量开展全天候教育矫治,可以很大程度上帮助他们重新回归正途。 二、法律依据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对专门教育的定位和专门学校的建设、管理、运行及保障机制作出规定,并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2020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了修订。在这次修订中,对中央关于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精神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对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作出顶层设计;2022年,“办好专门教育”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体现出专门教育对于维护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意义和现实需求;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三、建议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设置,合理统筹、明确管理。 专业学校的设立,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的部门众多,前期工作和后期教学、安全维护、后勤保障都重要且复杂。所以需要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设置,合理统筹,明确管理,以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 (二)依法规范招生入学和转出程序 1.明确招生对象 专门学校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对于不适宜进入专门学校的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以及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可根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的申请或委托,选派师资力量到校开展针对性的教育,也可将其接入专门学校进行独立分班的体验式学习。 2.规范入学程序 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并协调专门学校收教; 无监护人或监护资格有争议尚不能确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的组织及机构提出申请;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执法关系由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1)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或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的;或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2)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3)依法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 3.合理确定学习期限。专门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3年。单独分班的体验式学习时长一般不超过3个月。延长或缩短学习期限,由专门学校向学生原所在市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4.健全转出程序。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期末提请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在校学生进行评估。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总之,专门教育既是控辍保学、精准扶困并进行思想、道德、法治、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并有针对性地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和矫治的重要教育矫治、处分惩处、感化挽救措施,也是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的保护措施。既防止了对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一关了之”的简单粗暴,又摒弃了“一放了之”的放任自流模式。专门学校是教育矫治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载体,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普及基础教育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价值。 而我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尚未设立,特此建议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法治思维,设置建设专门学校,推动专门教育与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等配套衔接,建立既有别于普通学校教育又有别于司法监所的专门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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