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在公益性公墓建设中免收林、耕地占用费的建议》(第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有关规定,对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未按规定将收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入库;未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就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为规避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而越权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的违法批地、用地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同时按规定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无权减免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综[2004]85号)明确要求,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把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足额征收作为落实国家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凡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律不得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否则,以违法批地进行处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减免、侵占和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8号)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均属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
非常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