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互动交流>人大建议>人大建议 > 正文内容

    关于构建优质市域营商环境、规范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建议

    名称 关于构建优质市域营商环境、规范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建议
    编号 88 领衔代表 李奎 办理部门 安康市市场监管局,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理状态 已答复 签发日期 2025-02-09 发布日期 2025-07-02
    正文

    近年来,部分“职业打假人”用极低成本换取高额利益的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困扰,挤压了消费者的维权空间,挤占了大量的行政资源,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仅2024年,紫阳县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职业索赔人员投诉举办400余件,个别企业被团伙索赔,在一个月内接连收到索赔要求达30余次。此类职业索赔行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明显脱离“打假”目的。职业索赔举报人以追逐利益为目的,大量、集中性提出投诉举报,一般瞄准标识标签、广告宣传等瑕疵问题,极少涉及商标侵权、可能引发不良后果的质量安全、食品安全问题,一旦拿到钱款,相关人员还会主动撤回投诉、举报、复议、诉讼,恰恰偏离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二是严重背离诚信原则。具体表现为滥用投诉举报等权利,如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反复投诉、批量无效举报,滋扰企业;瞄准执法瑕疵或过失,利用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监察等途径向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施压,并最终传导给企业,行为表现程式化,“一买、二投诉(举报)、三公开、四信访、五复议、六诉讼”,先民事、后行政、再司法已经成为惯用套路,例如2024年紫阳县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件出现了“身份造假”式索赔,“职业打假人”在某超市购买存在瑕疵商品后,保留商品图片和小票供多人使用,向超市索赔。三是部分越过法律边界。随着经营者法律意识上升、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的建立,部分盲目跟风、不具备专业能力的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的牟利空间被压缩,逐渐发展出一系列诸如捏造证据、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建议:

    一是认定职业索赔行为“营利性”本质特征,排除其“消费者”的身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都限定于“消费者”,建议司法机关认真研究相关法规,区分职业索赔行为与生活消费行为,知假买假,反复、多次或者拆单购买同一或者类似问题的商品,以谋取高额利益,整体上具有营利性,并不属于生活消费行为,不具有正常维权的权利基础,应予以排除,对相关投诉,以非为生活消费需要为由不予受理;对相关诉讼,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主张,仅支持退款的诉求。

    二是限制轻微瑕疵违法行为、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对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且企业无主观故意、没有造成恶劣后果或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仅支持退款而不支持惩罚性赔偿。对已认定职业索赔行为或者明显非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相关诉求,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三是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切实防范“小过重罚”。对情节轻微未损害申请人实体性利益的,可以根据当年度单位诉求量大小确立一定比例的容错免责率。探索推广轻微瑕疵指正方案,针对职业举报行为引发的复议诉讼,由司法机关对瑕疵问题予以纠错但不纳入考核扣分范围,既缓解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在法治建设、信访、办案、市民服务热线等方面工作考核压力,避免为了“行政复议零撤销,行政诉讼零败诉”向企业施压;又缓解基层法院面临的“息诉服判”以及重申、改判的压力。全力营造良好法治氛围,构建优质市域营商环境。

    复函
    类别A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签发人:
    第88号建议的复函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88号建议的复函

    李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构建优质市域营商环境、规范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一些“职业索赔人”借消费之名,行牟利之实,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生产者、经营者实施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同时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权利,也造成了大量司法、行政资源的浪费。为避免这一现象愈演愈烈,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审判职能,对高额索赔问题进行遏制。

            关于认定职业索赔行为“营利性”本质特征,排除其“消费者”的身份的建议。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解释》统一了对“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的裁判尺度,在第十二条、十三条和十四条中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从《解释》的规定来看,对所有购买者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据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知假买假”职业索赔类案中,将严格执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准确区分职业索赔和普通消费者的行为,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严防职业打假人通过打假行为牟取暴利。

            关于限制轻微瑕疵违法行为、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建议。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消费者权益纠纷中常见的争议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仅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的食品,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也以但书的形式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本次《解释》对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统一了裁判尺度。第六条明确了应标未标、故意标错和重大标错均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第七条明确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二是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第八条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规定。据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轻微瑕疵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既公正司法,又保持谦抑。

            关于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切实防范“小过重罚”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小过重罚”背离了法治精神,人民法院是防止“小过重罚”的重要屏障。安康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将严格贯彻落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一方面妥善审理“知假买假”高发的食品、茶叶、保健品等产品的维权纠纷,结合个案查明的事实,合理界定赔偿数额,避免“一刀切”适用惩罚性赔偿。另一方面将依法履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定职责,对个别行政执法案件涉及“小过重罚”问题,注重源头治理,执法司法衔接,促推处罚法定、过罚相当,通过行政审判依法予以纠正,确保行政执法贯彻包容审慎的执法原则,确保执法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下一步,安康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职业打假人恶意投诉敲诈勒索行为,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努力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持续优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是推行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示范裁判。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对侵权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办理,对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通过公开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旁听案件的方式,推行示范裁判,推动简案速裁、普案快审、繁案精审、类案专审。二是严厉打击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全市两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坚持依法裁判原则,依法严惩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的犯罪行为,遏制恶意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发展。三是强化对下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安康中院将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与基层法院沟通,增强业务指导的时效性。判后根据类案总结审理思路和裁判指引,积极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调研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四是大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普法工作。两级法院将采取巡回审判、发布典型案件等方式,广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切实提升法律普及率和有效性,确保买卖双方均能及时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4日

    复函
    类别A

    安康市市场监管局

    签发人:罗云忠
    安市监函〔2025〕201号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88号建议的复函

    李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优质市域营商环境、规范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建议》(第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保障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自身职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统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经营者合法经营,鼓励引导公益性打假,依法依规处置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举报:

    一、依法处置投诉举报。认真执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置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举报的指导意见》,对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可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对举报事项,或者在处理投诉中发现的违法线索,依法核查处理。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和省局印发的《“首违不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三个清单等规定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三、严格适用举报奖励。区分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与普通消费者投诉举报行为。对认定为不正当牟利性的举报,原则上不予奖励,但是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等的除外。

    四、强化普法宣传和引导。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清单的宣传普及,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面对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举报,不回避现实问题积极整改;遇到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收集证据向公安部门报案。

    五、主动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以及12345等涉及群众诉求处置效能考核部门的工作交流和信息互通,争取相关部门对依法处置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举报的理解和支持。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规范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做好依法处置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举报工作,全力营造良好法治氛围,构建优质市域营商环境。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