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优质市域营商环境、规范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建议
| 名称 | 关于构建优质市域营商环境、规范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建议 | ||||||
| 编号 | 88 | 领衔代表 | 李奎 | 办理部门 | 安康市市场监管局,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办理状态 | 已答复 | 签发日期 | 2025-02-09 | 发布日期 | 2025-07-02 | ||
| 正文 |
近年来,部分“职业打假人”用极低成本换取高额利益的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困扰,挤压了消费者的维权空间,挤占了大量的行政资源,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仅2024年,紫阳县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职业索赔人员投诉举办400余件,个别企业被团伙索赔,在一个月内接连收到索赔要求达30余次。此类职业索赔行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明显脱离“打假”目的。职业索赔举报人以追逐利益为目的,大量、集中性提出投诉举报,一般瞄准标识标签、广告宣传等瑕疵问题,极少涉及商标侵权、可能引发不良后果的质量安全、食品安全问题,一旦拿到钱款,相关人员还会主动撤回投诉、举报、复议、诉讼,恰恰偏离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二是严重背离诚信原则。具体表现为滥用投诉举报等权利,如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反复投诉、批量无效举报,滋扰企业;瞄准执法瑕疵或过失,利用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监察等途径向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施压,并最终传导给企业,行为表现程式化,“一买、二投诉(举报)、三公开、四信访、五复议、六诉讼”,先民事、后行政、再司法已经成为惯用套路,例如2024年紫阳县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件出现了“身份造假”式索赔,“职业打假人”在某超市购买存在瑕疵商品后,保留商品图片和小票供多人使用,向超市索赔。三是部分越过法律边界。随着经营者法律意识上升、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的建立,部分盲目跟风、不具备专业能力的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的牟利空间被压缩,逐渐发展出一系列诸如捏造证据、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建议: 一是认定职业索赔行为“营利性”本质特征,排除其“消费者”的身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都限定于“消费者”,建议司法机关认真研究相关法规,区分职业索赔行为与生活消费行为,知假买假,反复、多次或者拆单购买同一或者类似问题的商品,以谋取高额利益,整体上具有营利性,并不属于生活消费行为,不具有正常维权的权利基础,应予以排除,对相关投诉,以非为生活消费需要为由不予受理;对相关诉讼,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主张,仅支持退款的诉求。 二是限制轻微瑕疵违法行为、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对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且企业无主观故意、没有造成恶劣后果或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仅支持退款而不支持惩罚性赔偿。对已认定职业索赔行为或者明显非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相关诉求,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三是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切实防范“小过重罚”。对情节轻微未损害申请人实体性利益的,可以根据当年度单位诉求量大小确立一定比例的容错免责率。探索推广轻微瑕疵指正方案,针对职业举报行为引发的复议诉讼,由司法机关对瑕疵问题予以纠错但不纳入考核扣分范围,既缓解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在法治建设、信访、办案、市民服务热线等方面工作考核压力,避免为了“行政复议零撤销,行政诉讼零败诉”向企业施压;又缓解基层法院面临的“息诉服判”以及重申、改判的压力。全力营造良好法治氛围,构建优质市域营商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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