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昌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精神病强制医疗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的建议》(第1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关心与关注,近年来,我市财政、卫健、医保等多部门持续协同发力,不断完善精神病强制医疗保障体系,针对参保精神障碍患者,深入研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我市制定了以下政策:一是优化参保资助。对精神障碍患者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给予定额资助,探索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参保信息“一人一档”台账管理机制,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分类资助参保工作。二是纳入门诊统筹保障。参保患者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及本市一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基金支付60%。三是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将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癫痫性精神病、重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等)门诊医药费用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通过门诊慢特病精神疾病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均可按规定享受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四是住院实行床日付费。在市内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精神病专科住院治疗,全市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精神障碍参保患者住院实行按床日分段结算。五是拓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服务保障范围。落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结果,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新增的精神疾病药品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相关谈判药品落地供应配备。以上政策的出台对精神病患者的治疗起到兜底保障的作用。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将精神病强制医疗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建议,近年来我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缓慢,财源结构非常单一,而基本民生、乡村振兴、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重要领域的支出增速加快,财政收支矛盾异常突出,自有财力非常有限,而“三保”、稳增长、就业等刚性支出压力也持续扩大,财政运行极端困难,但财政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对精神卫生事业给予支持,如对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基层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部分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等提供保障资金。
再次感谢您对财政事业的支持和理解,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们提出更多好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