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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优化生育福利保障政策缓解人口负增长的建议

    名称 关于优化生育福利保障政策缓解人口负增长的建议
    编号 258 领衔代表 胡章学 办理部门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康市税务局,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办理状态 评价通过 签发日期 2025-02-10 发布日期 2025-06-16
    正文

     

    在深入调研与密切关注民生过程中,发现当前人口负增长趋势已成为影响安康市长远发展的重要问题。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年轻人生育意愿降低,生产、生活、教育、住房、医疗等成本不断加大,人口负增长的形势日益严峻,亟待引起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

    为此,我提出以下建议,旨在制定相应政策,提高生育意愿,缓解人口负增长现状。

    一是优化生育税收减免政策,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对生育家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例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子女数量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额度;对于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适当降低其房产交易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减轻家庭经济压力。

    二是优化住房保障体系,缓解住房压力。(1)住房补贴与优惠:针对生育家庭,提供住房补贴或购房优惠政策。例如,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在购买首套住房时,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或者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优先考虑并给予适当的租金减免。(2)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生育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降低首付比例,减轻购房压力。同时,允许生育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三是提升医疗服务水平,降低生育医疗成本。完善生育医疗保障,提高生育保险待遇,将更多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如孕期产检费用、分娩镇痛费用等。同时,简化报销流程,方便生育家庭享受医保待遇。

    复函
    类别A

    安康市税务局

    签发人:党玲玲
    安税函〔2025〕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对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58号建议的复函

    胡章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生育福利保障政策缓解人口负增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您提到的“对生育家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目前国家暂无专门针对生育家庭的税收减免政策。

    您提到的“例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子女数量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额度”,已在现行提高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房产交易相关税费政策

    您提到的“对于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适当降低其房产交易税,减轻家庭经济压力。”房产交易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具体税率与房产类型、持有年限、家庭住房数量等因素密切相关,与家庭是否生育以及生育数量没有关联‌。买方主要承担契税,卖方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等。现将目前执行的房产交易相关税费政策梳理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契税税率根据住房套数和面积差异化征收。‌‌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关于住房交易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政策

    增值税税率与住房持有年限有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三)关于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税率与住房持有年限及套数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车辆购置税政策

    您提到的“对于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适当降低其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减轻家庭经济压力。”车辆购置税税率与车辆价格、排量、性质等有关。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不符合车购税的法定和特定减免范围条件。

    (一)法定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二)特定减免。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我局属于市级税务机关,只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做好税收政策执行,无相关税收政策制定权。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会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您的诉求和建议,为日后国家制定更多优化生育福利保障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基层诉求和心声。税务部门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抓好生育支持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有效提升税费优惠政策知悉度和群众获得感,确保政策红利应享尽享。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们提出更多好的建议和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2025年6月11日

    复函
    类别A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签发人:程海林
    安住建函〔2025〕286号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58号建议的复函

    胡章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生育福利保障政策缓解人口负增长的建议》(第258号)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局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建议,结合工作实际深入研究,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出台了系列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住房需求。2025年2月14日,我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康监管分局出台了《进一步推动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十条措施》。取消限制交易。取消住房购买、转让、信贷和定价等方面限制政策,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即可交易和转移登记。优化住房贷款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至15%。公积金贷款方面。缴存人购买首套、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提高多孩家庭购房贷款额度,单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 100万元;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行“既提又贷”;创新开展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实施购房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购房税收优惠政策。优化落户入学政策。凡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并持房产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的,本人及其配偶均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成员可以随迁。在学区内学位供给有保障的前提下,购房人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可由房屋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就近安排入学。同时,在保障房方面,我们对多孩家庭申请公租房予以优先保障。这些政策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从多个角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缓解居民住房压力。

           下一步,我们将抓好新政策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不断优化升级住房保障政策,进一步发挥住房保障制度惠民安居作用。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6日  

     

    复函
    类别C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签发人:李黎
    安医保函〔2025〕86号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对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58号建议的复函

    胡章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生育福利保障政策缓解人口负增长的建议》(第2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生育医疗保障工作,为切实做好国家积极生育政策,提升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水平,我局先后开展了人员摸底、数据测算、征求意见,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23〕12 号)要求,我局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安医保发〔2024〕14号),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调整职工生育保障待遇。参保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最高补贴标准调整为960元,参保女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单胎定额补助最高标准分别调整为3000元、2400元、1800元,剖宫产产生的医疗费用单胎定额补助最高标准调整为5400元、4800元、4200元。二是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单胎定额最高补助标准调整为1200元、剖宫产产生的医疗费用单胎定额补助最高标准调整为2400元。三是取消相关限制条件。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或参保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不受结婚登记或生育登记等其他条件限制。多胎分娩的每多一胎在单胎补助标准上增加200元。同时,继续对危重孕产妇(包括产科出血、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羊水栓塞等)按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四是支持辅助生育。根据陕西省发布的《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我市已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具体来说,取卵术等6个项目,医保基金支付的次数为每人最多3次。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门诊发生的13个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的治疗费用将实行单独支付,不设置起付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0%和60%。据统计,2024年以来,我市职工生育医疗保险共计支出1927万余元,7790人享受医保待遇,较上年同比增长34.39%、12.6%。

    您提出的将“将更多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如孕期产检费用、分娩镇痛费用等。同时,简化报销流程”的建议,我们将结合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加强调研与测算,逐步提高我市生育医疗保障水平。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与关注。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30日

     

    复函
    类别A

    安康市税务局

    签发人:党玲玲
    安税函〔2025〕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对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58号建议的复函

    胡章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生育福利保障政策缓解人口负增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您提到的“对生育家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目前国家暂无专门针对生育家庭的税收减免政策。

    您提到的“例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子女数量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额度”,已在现行提高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房产交易相关税费政策

    您提到的“对于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适当降低其房产交易税,减轻家庭经济压力。”房产交易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具体税率与房产类型、持有年限、家庭住房数量等因素密切相关,与家庭是否生育以及生育数量没有关联‌。买方主要承担契税,卖方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等。现将目前执行的房产交易相关税费政策梳理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契税税率根据住房套数和面积差异化征收。‌‌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关于住房交易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政策

    增值税税率与住房持有年限有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三)关于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税率与住房持有年限及套数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车辆购置税政策

    您提到的“对于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适当降低其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减轻家庭经济压力。”车辆购置税税率与车辆价格、排量、性质等有关。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不符合车购税的法定和特定减免范围条件。

    (一)法定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二)特定减免。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我局属于市级税务机关,只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做好税收政策执行,无相关税收政策制定权。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会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您的诉求和建议,为日后国家制定更多优化生育福利保障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基层诉求和心声。税务部门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抓好生育支持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有效提升税费优惠政策知悉度和群众获得感,确保政策红利应享尽享。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们提出更多好的建议和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2025年6月11日

    复函
    类别C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签发人:李黎
    安医保函〔2025〕86号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对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58号建议的复函

    胡章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生育福利保障政策缓解人口负增长的建议》(第2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生育医疗保障工作,为切实做好国家积极生育政策,提升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水平,我局先后开展了人员摸底、数据测算、征求意见,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23〕12 号)要求,我局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安医保发〔2024〕14号),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调整职工生育保障待遇。参保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最高补贴标准调整为960元,参保女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单胎定额补助最高标准分别调整为3000元、2400元、1800元,剖宫产产生的医疗费用单胎定额补助最高标准调整为5400元、4800元、4200元。二是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单胎定额最高补助标准调整为1200元、剖宫产产生的医疗费用单胎定额补助最高标准调整为2400元。三是取消相关限制条件。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或参保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不受结婚登记或生育登记等其他条件限制。多胎分娩的每多一胎在单胎补助标准上增加200元。同时,继续对危重孕产妇(包括产科出血、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羊水栓塞等)按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四是支持辅助生育。根据陕西省发布的《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我市已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具体来说,取卵术等6个项目,医保基金支付的次数为每人最多3次。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门诊发生的13个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的治疗费用将实行单独支付,不设置起付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0%和60%。据统计,2024年以来,我市职工生育医疗保险共计支出1927万余元,7790人享受医保待遇,较上年同比增长34.39%、12.6%。

    您提出的将“将更多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如孕期产检费用、分娩镇痛费用等。同时,简化报销流程”的建议,我们将结合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加强调研与测算,逐步提高我市生育医疗保障水平。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与关注。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30日

     

    复函
    类别A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签发人:程海林
    安住建函〔2025〕286号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58号建议的复函

    胡章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生育福利保障政策缓解人口负增长的建议》(第258号)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局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建议,结合工作实际深入研究,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出台了系列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住房需求。2025年2月14日,我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康监管分局出台了《进一步推动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十条措施》。取消限制交易。取消住房购买、转让、信贷和定价等方面限制政策,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即可交易和转移登记。优化住房贷款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至15%。公积金贷款方面。缴存人购买首套、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提高多孩家庭购房贷款额度,单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 100万元;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行“既提又贷”;创新开展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实施购房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购房税收优惠政策。优化落户入学政策。凡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并持房产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的,本人及其配偶均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成员可以随迁。在学区内学位供给有保障的前提下,购房人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可由房屋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就近安排入学。同时,在保障房方面,我们对多孩家庭申请公租房予以优先保障。这些政策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从多个角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缓解居民住房压力。

           下一步,我们将抓好新政策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不断优化升级住房保障政策,进一步发挥住房保障制度惠民安居作用。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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