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现对以下11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公告,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1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信息表
安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