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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告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5-2763 发布日期 2025-12-16 15:00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概述 为降低建筑业经营风险、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将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事宜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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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
  为降低建筑业经营风险、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将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事宜告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1.安康市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2.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3.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仍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二、费用缴纳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项目(或标段)含税合同总造价的1‰执行,追加预算部分按新增预算(或新增合同价)的1‰补缴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以项目(或标段)剩余工期占总工期的比例乘以总造价(或合同价)的1‰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缴纳。
  三、参保期限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参保期限以建筑工程竣工期为参保期限。在建项目保险开始时间为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日;新建项目保险开始时间以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准。工程延期竣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到期前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竣工时间。因增加施工内容造成工程延期的,应按照增加的施工合同承包造价补缴工伤保险费。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参保期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终止。
  四、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手续时,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供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和农民工劳动合同及职工花名册等,对项目施工期内的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其上岗前及时向经办机构办理增员手续或登录陕西省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选择建筑项目人员参保登记模块进行增员。施工合同工期内人员增加不再另外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法律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八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请工程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尽快按工程建设项目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拒不参保行为将移交人社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安康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处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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