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关于《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5-2860 发布日期 2025-09-25 11:25
来源 市公安局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8月27日经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5月1日施行。
政策文件
  • 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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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8月27日经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5月1日施行。
      一、立法背景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城市规模不断扩大,饲养犬只的群众不断增多,养犬产生的粪便、噪音和个别群众遛犬不拴绳、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引发邻里矛盾纠纷及犬只伤人情况与日俱增。为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出台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填补我市养犬管理制度缺失,理顺管理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为加强养犬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
      二、立法依据
      《条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吸收借鉴省内外各地市养犬管理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实际,经过充分调研和听证论证而制定。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42条。
      第一条到第六条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责体系及分工、宣传与监督等内容。
      第七条到第十六条为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主要规定强制免疫、限制养犬、信息共享、登记条件、年检要求、变更注销、管理收费等内容。
      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二条为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主要规定养犬行为规范、禁入场所、经营要求、伤人处理以及犬只防疫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七条为第四章养犬自治管理。主要规定基层组织自治、部门指导、业主自治、行业自治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条为第五章犬只收容与领养。主要规定犬只收容、认领、领养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到第四十条为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明确处罚主体和承担责任,同时规定了引致条款。
      第四十一条到第四十二条为第七章附则。明确条例实施前的过渡规定以及《条例》实施日期。
      四、主要特点
      一是打造联动共治,完善管理体系。将市县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部纳入养犬管理体系,明确公安、市容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等部门具体职责,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文明养犬管理和服务,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养犬管理工作格局,凝聚全社会共建共治合力。
      二是坚持开门立法,广泛汇聚民意。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集意见建议,使群众的真实意愿、真实想法充分吸收体现在《条例》具体章节条款中。比如,采纳群众建议,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条例》施行前,限制养犬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养犬登记后,继续进行饲养。
      三是强化便民利民,优化管理服务。按照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原则,针对犬只免疫、登记和管理等具体环节,建立统一的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在线办理和信息查询,将为登记的犬只配置犬牌和电子标识,实现犬只免疫、登记、变更、注销快捷办理,全力为养犬群众提供智能快捷的优质服务。
      四是坚持依法管理,创设行政处罚。针对养犬不登记、养犬超过规定数量、携犬只进入禁入场所等不文明行为和养犬管理中的难点问题,《条例》创制性设置了行政处罚条款,并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犬只经营、饲养范围,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我市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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