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2025年9月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安康市2025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5〕399号),批准同意将汉滨区建民街道办事处长春村、长岭村等有关村组1.3426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安康中心城市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文号、时间
1.批准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2025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5〕399号)
3.批准时间:2025年9月9日
4.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5.征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收
三、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本次征收的土地位于汉滨区建民街道办事处长春村、长岭村,征地总面积1.3426公顷,具体面积和四址界限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社会保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征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政发〔2021〕2号)和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汉政发〔2021〕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被征地村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康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办发〔20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2025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5〕399号)和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