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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提案
    编号 第103号 办理部门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张宗军 签发日期 2025-07-24 10:05 发布日期 2025-07-24 15:36 类别 A类
    正文
      公益性公墓建设既是殡葬改革的重点难点,也是殡葬改革的突破点。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有利于减轻群众经济负担、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改革殡葬习俗、倡树文明新风,对整治散埋乱葬、遏制天价墓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4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25年底,每个镇建成1处镇级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30%以上;到2030年底,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80%以上。2024年全市计划建设镇级公益性公墓52个、村级公益性公墓79个,而实际建成镇级公墓15个、村级公墓3个,建设进展缓慢,其主要原因:一是规划选址较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益性公墓选址要离开居民区、避开水源地、风景区,不能占用耕地和林地,还要地势相对平缓、便于群众祭扫,在规划中符合这些条件又相对集中连片土地非常困难。二是资金投入不足。公益性公墓自带公益属性,需要投入大量建设资金却没有经济效益。据估算,新建一处10亩左右的公墓,总投入资金50-80万元。由于我市村级集体经济薄弱,财政投入不足,建设进展缓慢。三是审批程序复杂。据了解,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审批需提供资料20余项,包括立项批复、土地权属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文物保护区说明等。四是建设成本较高。农村公益性公墓作为推进殡葬改革、解决农村群众集中安葬问题、落实节地安葬要求、革除丧葬陋俗的重要殡葬服务设施,其建设却面临着建设成本高等难题,农村公益性公墓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缴纳多项费用,包括植被恢复费、林地报建费、用地报建费等。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补齐殡葬公共服务短板,杜绝散埋乱葬行为发生,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强化资金保障。建议将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公共服务预算支出中占有一定比例,以保证公共财政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
      二是强化设施配套。建议交通运输部门将城乡公益性公墓道路纳入城乡道路规划并加强管理。
      三是创新用地模式。我市拥有丰富的林业资源,建议在不改变林地性质、用途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林下空地开发墓穴,复合利用好林地资源。
      四是减免减少费用。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村民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社会公益项目,建议将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用地纳入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范围,减少林地报建费、用地报建费等费用,从源头降低建设成本,让农村公益性公墓真正回归公益。
      五是简化审批程序。建议简化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审批程序,将一部分审批手续下放至县(市、区)。
    回复
    燕卫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提案》(第10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科学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布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规划用地管理,做好公益性公墓规划用地保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联合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保障,对符合相关规划和建设计划的公益性公墓,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考虑新增和存量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根据《安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城区土地使用方案统计,规划2035年安康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共布局殡葬用地100余公顷,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北环线北侧、环城南路南侧以及石堤镇东北侧等区域。经统计各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共安排殡葬项目800余个。当前,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在编制中,在传导上位规划的前提下,结合各镇、村实际,充分考虑村级殡葬实施建设需求,在镇级规划中予以落实。同时配合民政部门编制殡葬专项规划。
      二、关于简化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审批程序,将一部分审批手续下放至县(市、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土地。
      三、关于用地报件费用的减免
      在公益性公墓用地报件中主要涉及需要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8号)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均属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有关规定,对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未按规定将收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入库;未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就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为规避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而越权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的违法批地、用地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同时按规定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无权减免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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