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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加大渔业发展用地和全面推行渔业政策性保险支持力度的建议 | ||||||
| 编号 | 第172号 | 办理部门 |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 签发人 | 张宗军 | 签发日期 | 2025-07-30 08:13 | 发布日期 | 2025-07-30 11:52 | 类别 | A类 |
| 正文 |
发展现状:生态渔业是安康传统优势产业,也是保障“菜篮子”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近年来,全市立足资源优势,抢抓发展机遇,强化务实举措,渔业产业发展成效明显。特别是2024年初,市政府印发了《安康市生态渔业倍增计划(2024-2026年)》,计划用三年时间实现生态渔业倍增,水产品产量达到10万吨、渔业经济总产值达到50亿元。经过一年来全市上下克服各种困难大干快上,形成了良好发展态势。2024年底,全市水产养殖面积达到22.52万亩,水产品产量达到6.28万吨,渔业经济总产值达到31.93亿元,为安康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保障“菜篮子”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存在问题:一是我市渔业发展空间受限。大水面是我市生态渔业发展最具优势的资源,但由于国家实施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我市瀛湖库区等汉江梯级电站水库十几万亩水面严禁开展生产性捕捞,大水面增殖渔业也受到较大影响,同时为确保“一江清水送京津”,网箱拦网养鱼也受到环保政策约束,极大地限制了我市渔业发展空间。目前,我市现有池塘和流水等其他养殖水域单产已达到全国中高水平,按照安康市生态渔业倍增计划(2024-2026年)》,进一步大幅度增加产量非常艰难。为此,市农业农村部门千方百计积极拓展渔业发展空间,积极引导支持经营主体大力发展陆基高位圆池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和高山冷流水水泥池养殖等模式发展渔业,但经调查发现,我市大部分渔业养殖场建设因为土地性质(基本农田或一般农用地)的问题,最终难以落实,发展受限。 二是渔业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低。安康域内山地情况复杂,夏秋季节洪涝干旱灾害频发,渔业产业极易受到自然灾害和病害的冲击,常常导致经营主体损失较大,影响渔业可持续发展。为提高渔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我市在渔业保险工作上积极探索,在市财政部门支持下,已经连续2年在汉滨、宁陕、紫阳、白河等部分县区开展了渔业收入政策性保险创新试点,仅2023年就接受报案18笔支出赔款64.9万,有效保障了渔民的利益,降低了渔业损失,激发渔业生产的积极性。但是全市渔业保险承保规模仅有1.76万亩,与全市22.52万亩养殖面积和养殖户需求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汉阴、岚皋、石泉等渔业养殖大县尚未实施,渔业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还很小。 建议:一是加大渔业发展用地保障。建议市自然资源部门全面梳理全市渔业养殖可用土地资源情况,在适合建设渔场的区域提前做好土地调整,预留一定面积的土地用于渔业养殖、水产品加工、休闲渔业等渔业发展项目建设,确保我市生态渔业发展有空间,生态渔业倍增计划顺利落实。 二是扩大渔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建议市财政部门要在总结渔业收入政策性保险创新试点成效的基础上,全面扩大保险的覆盖面,提升渔业产业抗风险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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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
汪振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渔业发展用地和全面推行渔业政策性保险支持力度的提案》(第17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规划引领,优化产业布局 我局在编制《安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时,在全面强化耕地保护、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农业优势特色资源,在汉江、月河沿线地区,重点布局高效粮油、设施蔬菜、桑蚕产业和生态渔业等特色农业产业,在月河川道和汉江谷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重点布局休闲渔业、休闲观光农业和乡村旅游,着力构建支撑产业发展的高品质国土空间格局,确保特色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安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于2024年7月6日获省政府批准。 目前,我局正在组织开展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初步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约750个,其中开发边界内划定开发单元275个,开发边界外划定保护单元475个,包括农业单元和生态单元,总面积约3300万亩。 二、保障权益,规范用地管理 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畜禽圈舍、养殖池、养殖车间、饲草料贮存配制、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餐饮、住宿、会议、培训、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精神,“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精神,“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因此,对于渔业发展项目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或建设用地手续的,如果占用一般耕地,均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积极服务,保障产业用地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2020〕1328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精神,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进行选址,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经营者将设施建设用地方案与用地协议报乡镇政府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乡镇政府完成备案后将汇总后的备案信息分别上报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局将持续加强对县(市、区)局、分局业务指导,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积极做好渔业发展用地保障服务,确保渔业发展项目用地应保尽保,不断推动我市渔业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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