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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关于设立社区公益托幼机构的建议
    编号 第177号 办理部门 安康市民政局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燕卫东 签发日期 2025-06-12 13:27 发布日期 2025-06-12 13:27 类别 B类
    正文
      案由:
      近年来,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增速放缓、高龄少子、婚育年龄推迟、生育意愿降低等特征,低生育率成为影响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主要风险。调查显示,影响群众生育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3岁以下婴幼儿无人照料看护。小托育蕴含“大民生”。幼有所育事关千家万户福祉,事关祖国未来。破解家庭育儿“急难愁盼”,亟待加快步伐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民有所盼,政有所为。陕西省发布的27项重点妇女儿童实事项目提出,到2025年——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因地制宜为职工提供三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全面提高托育服务和管理水平。所以大力推进示范性托育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有助于补齐当前公共服务中“幼有所育”的短板弱项,有利于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建议:
      一、建立示范机构,加强顶层设计引领。结合省上相关政策,尽快出台落实方案,指导各县区将社区公益托幼纳入2025年重点工作,通过前期调研,摸清我市各县区托儿准确需求,对标先进地区公益投资建设2-3个示范性社区托儿中心,成功运营后将经验、模式、做法复制推广至其他托幼机构、场所。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快研究出台社区公益托儿机构的管理办法,对相应的用地、税费、水电等给予适当倾斜照顾,形成社区托幼的规范化标准导则。
      二、挖掘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托幼服务。利用社区(村)现有资源,如“妇女之家”“老年之家”“儿童活动园地”等,通过政府购买项目的方式,建立社区临时低偿托幼服务平台,鼓励社区内有意愿和能力的人员,如空巢老人、专职家庭主妇、退休人员等加入服务队伍,政府通过项目运作等方式,根据其服务时间给予相应报酬,以解决托幼服务对人员长期需求的问题。分类设置长托班和钟点班,提供个性化服务。支持各级妇联建立“家庭服务中心”,以“妇儿为重,家庭为本,社区为基础”开展婚姻家庭、家庭教育、社会适应、权益维护、幼儿托养等社会服务,为家庭解决生活困惑和后顾之忧。
      三、推动民办幼儿园转型,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根据有关标准,结合社会需求培养一批专业育儿师,规范育儿师资质认定与复审。发挥现有幼教尤其是民办幼儿园优势,在规范幼儿园建设基础上,鼓励幼儿园拓展业务范围,开设0-3岁幼儿托幼班,实现托幼一体化,不断提升幼儿成长环境。
    回复
    唐志惠委员:
      您在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设立社区公益托幼机构的建议》第177号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向您答复如下:
      一、全市儿童及幼儿关爱服务类社会组织情况
      截止目前,全市登记备案各类社区社会组织1804家,其中儿童及幼儿关爱服务类236家。其中民办幼儿园210家(旬阳市依托10家幼儿园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社区儿童公益服务组织14家;3岁以下托幼机构3家(安康市康嫂家政服务中心、白河县星语早教托育中心、宁陕县婴幼儿照护中心);其他社区儿童公益组织9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在幼儿早期教育、关爱帮扶等领域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4家。 
      (一)加强政策支持。制定印发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要求每个城市社区培育具备承接社区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数量平均不少于3个;每个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占比超过50%。依托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和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现有场所设施,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场地和办公条件;各社区(村)要结合城乡治理和共同缔造有关工作要求,支持聚焦社区治理和基本社会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推动现有资源向社区社会组织和服务项目倾斜。
     (二)简化备案程序。社区社会组织满足工作职能人员、场所条件、章程规范等基本要求,就可以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到所在社区、街道办进行登记,并在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主要包括:公益慈善、社会事务、社区服务、文体娱乐等。
     (三)加强支持力度。不断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定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政策。近三年来,我局共投入200余万元,实施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27个,在乡村振兴、困境留守儿童关爱、社区居家养老、社会组织管理、社工体系建设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成效,在促进社会组织参与民生服务和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当前社会组织领域托育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社区托育类社会组织供给不足。社会组织其属性为非营利性,而大部分托育机构建立多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县区行政审批部门以及社区、村委会对审批托育类的社会组织存在质疑。
      (二)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不足。托育项目作为非公共服务项目,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没有相关类型资金。
     (三)监督难度较大。社区举办托育机构门槛低,但风险大、标准高、人才少,导致社区介入积极性不高,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困难重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与卫健、教育部门一起,加强对托育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一是拓宽参与渠道,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开办与托育服务有关的培训机构或业务;二是强化基层供给,指导社区、街道办、村委会等积极培育建立社区临时低偿托幼服务平台;三是夯实人才基础,通过社会组织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推动构建多元化的托育供给体系。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托育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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