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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取消办理营业执照前要求提交“自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前置许可的建议 | ||||||
| 编号 | 第316号 | 办理部门 |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 签发人 | 程海林 | 签发日期 | 2025-08-12 13:42 | 发布日期 | 2025-08-12 13:42 | 类别 | B类 |
| 正文 |
2022年4月9日因长沙市一违规自建房倒塌至人死伤和财产损失的重特大事故后,全国各地掀起了自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业,很多部门也把自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为许多行政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这是极为不合理的现象。主要问题存在以下几方面:
1.有损当地政府营商环境形象。全国上下都在花大力气简政放权,提高营商环境,鼓励个人和组织加大开办经营主体,并把每年每月新增市场主体的个数作为政府通报考核的要数,而我们在这个时候给老百姓开办企业又增加一项要求提供“自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前置许可,这无疑是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提高了创业的门槛。关键是好多创业者是把房子租下来之后去办理执照的时候才知道要安全鉴定报告,事先谈合同的时候也并未涉及,房东明知也会避而不谈,这就容易和房东产生矛盾和纠纷,创业者常常进退两难,或多或少都会有损失。 2.有了“自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不能代表该房屋就真正的安全了,反而增加了另一种腐败的可能。自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必须要在政府指定的具有相关资质要求的鉴定单位才能出具,而通常具有这种资质的单位门槛很高,收费也很贵,基本都是按建筑面积的十几元一个平方计算的,所以一个报告基本都在几千至几万不等,这个钱无论是房东出还是租房者出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3.要求提供自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政府职能部门有涉嫌推卸规避责任的嫌疑。不是有了安全鉴定报告就100%的确保这个房子就一定安全了,如果有了报告,又出了安全事故,那这个责任谁又来承担?关键是老百姓原来住着好好地房子,难道必须要经过他鉴定一下才能确保安全吗?为什么老百姓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非要交给一张鉴定报告?关键是很多报告只要交了钱就能给你出具报告,那么谁又来监督报告的真实性? 通过现实状况、实地调研和亲身经历,建议如下: 1.建议把提供“自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取消行政许可前置。可以要求房屋出租方提供房屋安全承诺书,并注明因房屋质量安全所造成的损失由房东全权赔偿,谁出租谁受益谁负责,作为房东就不能将明知不安全的房屋出租给第三方来获取收益,也不能推卸自己作为主体的责任,也间接的推动房屋所有者会经常性的去关注、去维护和修缮自己的房屋,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 2.如果必须提供自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政府应该给所有自建房屋免费提供安全鉴定服务。按照法律的规定,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要求租房者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不合理的,我认为我的房子很安全,你提出来不安全,要鉴定报告,那你就应该去证明他不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否则你就是违法的;要么政府就统一组织给自建房做全面鉴定,政府是否有这个财力支撑,否则你的要求就是多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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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
黄绪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办理营业执照前要求提交“自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前置许可的建议的提案》(第3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作出批示,要求在全国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各级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整治,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我市按照国家和全省统一部署,先后开展了自建房安全“百日整治”和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并相继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闭环管理机制,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关于“取消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行政许可前置”问题。 一是202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联合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陕建发〔2023〕1194号),明确要求“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与经营业态相适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二是为贯彻落实中省有关要求,我局联合18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安住建发〔2024〕12 号),将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纳入办理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前置,并非我市地方性、区域性政策要求。三是自建住房建设过程缺少监管,房屋安全水平参差不齐,取消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行政许可前置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且与中省相关政策要求不符。 二、关于“如果必须提供自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政府应该给所有自建房屋免费提供安全鉴定服务”问题。一是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或使用人作为市场活动经营的受益方,应承担房屋安全鉴定、安全生产等相应责任。二是自建房屋属群众自用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仅对其进行建设许可审批,房屋安全由第三方资质机构鉴定并出具报告,非政府职能部门职责,提供免费服务即为政府代付第三方费用,所需资金没有来源。 为切实解决以上有关问题,2025年8月7日,市政协副主席陶柏林开展带案视察,组织市住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召开座谈会进行专题研究,并商市政府,拟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住建局配合,深入研究自建房安全鉴定相关政策,代拟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文件,明确鉴定责任人、费用承担等问题。在政策范围内,尽可能让广大经营性自建房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减轻经营成本和压力,方便群众办事。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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