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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床中西医专业医师执业范围的建议 | ||||||
| 编号 | 第55号 | 办理部门 |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 签发人 | 王 黎 | 签发日期 | 2025-06-20 17:11 | 发布日期 | 2025-06-20 17:11 | 类别 | B类 |
| 正文 |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世界传统医药大会致贺信中指出,中国始终坚持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并重,推动中西医药优势互补、协调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传统医药发展之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机制”,体现了党中央对中医药工作的一贯要求,在推进中医药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基础上与时俱进,以更好地服务和融入重大国家战略,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中国建设中的独特优势,促进中医中药协同发展,提高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进一步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健全中西医协同机制,促进中西医结合,不断彰显我国卫生与健康事业中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显著优势。
一、临床中西医专业医师执业存在的问题
1.执业范围受限。根据相关规定,中西医结合专业属于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通常被限定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这使得许多中西医结合医师在综合医院内从事内、外、妇、儿等工作时,被认定为非法执业。
2.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各地医政主管部门对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解释不同,一些地方的医院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时面临诸多困扰。部分县市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均能执业。而有的县市只允许在中医院执业。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只限于中西医结合门诊或中西医结合病区执业。在其他科室工作均属非法执业。导致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就业困难,相反基层医疗机构急需医疗卫生人员这类人员无法使用。
二、解决临床中西医专业医师执业的建议
1.建议政府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推动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就业重点面向基层,一是解决基层医疗人员紧缺问题,二是满足老百姓对中医的信赖,更好的解决看病难的问题。
2.建议进一步规范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范围,明确这类人员在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和骨伤科等是否能够执业,给各级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所在面对这类情况执法时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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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
赵明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临床中西医专业执业范围的建议》(第5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临床医师使用中医药技术和执业注册问题,2022年11月1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对外公开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简称《医师法》)第十四条“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此项规定明确指出西医医师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关于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医师在全国执业受限的问题,2022年11月1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对外公开回复:《医师法》第十四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本款指的是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医疗技术使用,如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则无需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第十三条规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卫健委《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上述法规条款已明确规定中医医师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支持中医类别医师从事西医诊疗活动,鼓励西医医师参加“西学中”培训后实施中医药诊疗,且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医师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教育培训,贯彻“中西医并重”工作方针,推进《医师法》有关医师注册登记、执业管理政策的落实,加强医师定期考核和执业活动监督检查,推进中西医结合诊疗健康发展,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规范、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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