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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关于严禁医务人员引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 药品的建议
    编号 第191号 办理部门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王 黎 签发日期 2025-06-11 18:26 发布日期 2025-06-11 18:26 类别 A类
    正文
     案由:
      作为医务人员,应恪守医疗伦理标准和法规要求,坚守职业操守,避免虚假宣传和以药养医的行为,不违反医疗纪律。然而,部分医务人员背离了职业道德,蓄意引导患者前往其指定药店购买药品,以获取回扣。笔者通过对紫阳、汉滨、旬阳、恒口、高新、石泉、汉阴等县区(市)18家中(西)医院的暗访发现,此类现象普遍存在且较为严重。据调查,这些开出高价药品的医生通常能从药店获得30%至50%的回扣。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还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案据:
      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道德缺失
      1.利益驱动:部分医务人员为了经济利益,故意引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高价药品,而这些药品通常与医院药房提供的药品疗效相同或相似。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破坏了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
      2.集中采购:尽管集中采购制度旨在提高药品采购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降低药品成本,减轻患者负担,但一些医务人员利用制度漏洞,与特定药店形成不当利益链,通过引导患者购买高价药品来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规避了集中采购的监管,使得集中采购的初衷难以实现,加剧了医疗资源分配的不公,影响了医疗服务质量。
      二、损害多方利益
      1.患者负担加重:由于医生推荐的药品价格较高,患者不得不支付更多的费用。此外,患者还可能因服用不适合的药品而产生不良反应,进一步增加医疗成本。
      2.医院声誉受损:医务人员的不当行为不仅损害了患者的权益,也影响了医院的整体形象和声誉。如果这种情况长期存在,将导致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度下降,进而影响医院的长远发展。
      三、监管机制不健全
      1.监督不到位:当前,卫健委相关机构设有监督职能,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全面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导致一些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2.惩处力度不足: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医务人员,现有的惩处措施不够严厉,无法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许多违规行为仅受到轻微处罚,未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建议: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1.系统化培训:各类医院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使其能够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考核机制: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将职业道德表现纳入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体系。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则严肃处理,确保每一位医务人员都能严格自律。
      二、强化监督管理
      1.健全监督体系:卫健委应切实履行其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一方面,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的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另一方面,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设立举报热线,方便患者反映问题。
      2.加大惩处力度: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医务人员,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严惩。除了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同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震慑潜在的违规者。
      三、发挥纪检监察职能
      各级纪委监委应充分发挥职能,针对医务人员蓄意引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药品的行为开展专项调查。对于涉及利益输送、贪污腐败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医务人员,坚决予以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领导进行问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维护医疗系统的清廉形象。
      四、构建长效机制
      1.政策支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明确禁止医务人员引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的行为,并制定相应的处罚细则,为打击此类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2.公众参与: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通过媒体宣传、社区参与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医疗服务质量和透明度的关注度,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医务人员蓄意引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药品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还严重损害了患者和医院的利益。为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构建一个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回复
    舒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严禁医务人员引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药品的建议》(第191号)收悉,现结合部门职能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安康医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医疗机构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是我们卫健部门药事监督管理义不容辞的工作职责。
      国家鼓励医药分开,院外购药。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患者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2016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鼓励医疗机构处方外延,并要求医疗机构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保障患者的购药选择权。2024年省医保局、省人社厅印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纳入医保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的药品,患者在定点药店可以购买,并且享受和医疗机构同等的报销政策。
      为规范药品购销,防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牟取非法利益,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国家还从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方面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2013年12月,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九不准”),其中就有“不准收受回扣”的规定,并于2021年11月,在“九不准”基础上,国家卫健委会同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第一项准则就规定:“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我委历来重视医疗机构药品规范购销和行风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2023年以来,我委联合医保、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全系统先后开展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和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以下简称“集中整治”),针对药品购销领域可能存在的问题,持续对广大医务工作者加强法治纪律和规范原则教育,组织全市各级医疗机构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公布线索投诉举报方式,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强化医务人员的学习教育,严禁医务人员故意引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高价药品,同时也请广大群众向卫健主管部门提供线索,我们将结合集中整治工作,从严查处。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医药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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