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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关于提高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报销标准的提案
    编号 第141号 办理部门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李 黎 签发日期 2025-06-30 14:00 发布日期 2025-06-30 14:00 类别 C类
    正文
      一、案由
      近年来,心理健康发展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调查显示,心理问题呈上升趋势和逐步低龄化,截至2024年底,安康市累计登记并在册管理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超1.6万人并逐年增加,日均在院治疗1900人。目前我市精神卫生服务资源以民营机构为主,自负盈亏,保障其合理收入,确保患者生病可医、有人能医,才能有效防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调研发现;全市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精神障碍参保患者住院实行按床日分段结算或DRG付费后(现有分段定额标准为:一级医院(最高限价)第一段125元/日·床,第二段85元/日·床,第三段65元/日·床;二级医院(最高限价)第一段150元/日·床,第二段100元/日·床,第三段80元/日·床;三级医院(最高限价):第一段200元/日·床,第二段130元/日·床,第三段100元/日·床),精神卫生机构运营困难,部分精神卫生机构已逐步减少病人收治,对十分短缺的精神卫生服务资源带来严重冲击。如患者得不到及时康复治疗,将极大增加社会面肇事肇祸风险。
      二、几点建议
      1.提高报销标准。在目前分段定额标准的标准上提30元,基金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费用在床日分段累计定额费用标准内的,统筹基金按定额的80%支付,职工医保参保患者住院费用在床日分段累计定额费用标准内的,统筹基金按定额的85%支付,统筹基金按定额均上提5%。纳入DRG付费结算的重症精神病患者6千提高到1万元。
      2.重症精神病门诊长效针剂治疗纳入门诊报销并提高门诊报销总额提升到5万元。
      3.将心理治疗、工娱治疗(限符合临床路径规定的精神类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回复
    王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销标准的提案提案》(第14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不仅关系到千百万家庭和谐健康,而且关系到社会安定团结和健康有序发展。各级医保部门高度重视,通过完善相关医保政策,优化管理服务,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参保、就医费用结算、医疗救助等工作,营造关心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良好氛围。去年以来,我们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了强调。其主要措施:一是持续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保工作。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参保工作,对精神障碍患者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给予定额资助,探索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参保信息“一人一档”台账管理机制,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二是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政策。将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癫痫性精神病、重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按规定落实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强化门诊慢特病保障。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并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倾斜支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三是加强低收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分类救助。对需要长期服药或者长期门诊治疗、符合救助条件的低收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落实门诊救助政策;对需要长期入院治疗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低收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落实住院救助政策。四是拓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服务保障范围。落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结果,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新增的精神疾病药品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相关谈判药品落地供应配备。五是完善精神疾病医保支付机制。根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特点分类支付,完善适应精神疾病的支付方式,探索对于短期住院,主要采用DRG的方式,对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主要采用按床日付费的方式。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报销标准”的具体建议,我市将在省医保局的指导下,结合我市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强调研,完善政策,对于“重症精神病门诊长效针剂治疗纳入门诊报销和心理治疗、工娱治疗(限符合临床路径规定的精神类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建议,我们将结合前期征求意见,进一步向省局反映,在下步工作中予以参考。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医疗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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