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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建议
    编号 第292号 办理部门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李 黎 签发日期 2025-06-30 09:09 发布日期 2025-06-30 09:09 类别 C类
    正文
      2023年末,全市常住人口245.72万人,比上年减少1.42万人。出生率6.55‰,死亡率8.65‰,自然增长率-2.10‰;2022年末,全市常住人口247.14万人,比上年减少0.7万人。出生率7.37‰,死亡率7.95‰,自然增长率-0.58‰。安康市作为人口净流出城市,人口逐年下降,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党的二十大提出了“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战略部署。建立健全生育政策、降低生育养育成本迫在眉睫。
      一、存在问题
      当前,“90后”“00后”作为新的婚育主体,随着养育成本增加、教育焦虑蔓延等因素影响,推迟婚育、不婚不育现象越来越多。虽然出台了一些鼓励生育政策,但政策的广度、深度和力度明显不够,配套性不强,以致政策效应尚未显现。
      二、几点建议
      1.加强新型婚育政策宣传。当前,部分青年受到舆论氛围的影响,存在“恐婚”“恐育”的心态。要加强宣传引导正向婚育观、建设新型婚育文化。
      2.加强对育龄人群的医疗服务保障。加强生殖健康知识普及、针对高育龄人群进行评估,重视高龄产妇身心健康,对并发症做好防护措施。全面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加大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确保足额支付。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落实好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确保待遇衔接、及时结算。
      3.强化妇幼保健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加快妇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妇幼健康服务队伍。推进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形成高效顺畅的妇幼健康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4.加强人口与家庭发展监测。扎实推进人口信息的采集、录入、变更工作。根据人口、年龄等情况,有针对性提供相应服务。
      5.加大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加快建设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
      6.建立生育津贴制度,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子女负担,提高家庭生育意愿。建议制定完善生育津贴发放政策规定,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分别给予一次性生育奖励,并对0至3岁的婴幼儿家庭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定额育儿补贴。
      7.强化托育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加强对婴幼儿照护理念、尊重与回应照护实操要点、婴幼儿卫生保健及安全防护、师幼互动游戏组织、情感建立等内容的培训,提升托育从业人员技能水平。
      8.积极调整完善财税、教育政策支持体系。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生育二孩三孩家庭给予婴幼儿入托、入园补助等扶持,并对这些家庭提供一部分延时服务、课后服务或假期托管服务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开展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新生儿免费疾病筛查、妇女“两癌”检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长幼随学”政策,对于一个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多个孩子由父母自主选择就近在一个学校就读,减轻接送孩子的负担。
    回复
    雷永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建议  的提案》(第29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生育医疗保障工作,为切实做好国家积极生育政策,我局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安医保发〔2024〕14号),主要是落实以下医保政策。一是调整职工生育保障待遇。参保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最高补贴标准调整为960元,参保女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单胎定额补助最高标准分别调整为3000元、2400元、1800元,剖宫产产生的医疗费用单胎定额补助最高标准调整为5400元、4800元、4200元。二是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单胎定额最高补助标准调整为1200元、剖宫产产生的医疗费用单胎定额补助最高标准调整为2400元。三是取消相关限制条件。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或参保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不受结婚登记或生育登记等其他条件限制。多胎分娩的每多一胎在单胎补助标准上增加200元。同时,继续对危重孕产妇(包括产科出血、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羊水栓塞等)按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四是落实新生儿参保政策。2025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您的提案,对于指导和督促医保民生政策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中省医保有关部署,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各项工作,加大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群众的解释工作,分析研判政策运行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保障各类参保人群医疗保障权益,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理解,恳请您继续为我局和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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