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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公立医院天然气价格执行事业单位同等标准的提案 | ||||||
| 编号 | 第96号 | 办理部门 |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 签发人 | 王珣 | 签发日期 | 2025-06-25 10:06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10:06 | 类别 | C类 |
| 正文 |
一、我市目前医疗机构天然气价格现状
根据市发改委安发改价格<2024>686号文件《关于启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调整中心城区2024年-2025年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院、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2.35元/立方米,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执行3.86元/立方米标准,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一直按(3.86元/立方米)标准执行。以安康市中心医院为例,2024年总用气量为57万立方米,如果以学校的价格计算价差达80余万元,而医疗收费方面自2018年起,医疗机构收费已经取消了向住院患者收取空调费,造成医院取暖支出居高不下,让本来就运营困难的医疗机构雪上加霜。
二、建议
公立医院作为救死扶伤、保障人民健康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和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院具有同样的社会公益性质,因此建议市发改委等部门能充分考虑公立医院目前存在的实际运营困难,将中心城区公立医疗机构的天然气价格执行和学校等事业单位同等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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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
杨关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公立医院天然气价格执行事业单位同等标准的提案》(第9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天然气做为重要的公用事业,和群众以及企业息息相关,关于您提出的公立医院天然气价格执行事业单位同等标准的提案,我委高度重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5〕63号)相关规定,可以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仅限于“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并不包括公立医院。下一步我委将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在政策范围允许的前提下,调整我市民用天然气范围。
非常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关心。欢迎您继续关注价格工作并提出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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