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搜索
| 标题 | 关于推进全市幼托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 ||||||
| 编号 | 第142号 | 办理部门 |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 签发人 | 王珣 | 签发日期 | 2025-06-25 10:16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10:16 | 类别 | B类 |
| 正文 |
案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家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增强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供给能力,通过幼儿园向下延伸增设托班,完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加快推行全市幼托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
案据:目前我市公办托幼机构发展相对滞后,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不足,调研显示:一是全市共有托育机构117家,其中公办机构2家,公建民营机构5家,其他为民办机构,不能满足人们对公办机构的需求,有60%以上的群众更倾向于将孩子放在公立托育机构,且城乡差距较大,农村地区仅有汉阴、白河各开设一所托育机构,其他均在城区;二是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缺乏,数据显示,我市的保育员占到整个从业人员的35.57%,拥有育婴师资质的专业保育人员占保育员的10.66%,大量托育人员直接从培训机构队伍转岗,缺乏严格规范的早教托育专业培训,对婴幼儿的早期开发、营养搭配、学前教育技能等知识较为缺乏,群众对托育机构的照护质量表示担忧;三是民办托育发展困难重重,截止目前取到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均为公办或公建民营机构,民办机构基本无项目支撑,无运营补贴,加之托育机构标准高、投入高,房租、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成本难以收回,托育机构暂停营业频次比较高,制约了社会开办托育机构的积极性。
建议:1.推行有条件的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幼儿园托班,按照1:6的比例设置托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及配套安全设施设备,向2-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2.财政部门建立财政对幼托一体化发展的保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托位补助。3.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办理托幼一体化公办幼儿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4.发改部门对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进行指导性收费。
|
||||||
| 回复 |
王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全市幼托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第14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教育事业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学前教育是教育事业中的重要一环。针对您提出的推进全市幼托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我委高度重视,按照目前执行的《陕西省定价目录》相关规定,对学前教育收费的定价权限只有“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我委于2014年会同原财政局、教育局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发〔2014〕67号)依然为有效文件,其具体标准为:省级示范园230元/月.生,一类园190元/月.生,二类园150元/月.生,三楼园110元/月.生,未入类80元/月.生,收费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属于中下水平,11年未进行过调整。近年来,随着教育收费政策的不断完善,已经明确将普惠托育机构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可能将普惠民办幼儿园也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加紧出台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陕西省定价目录》也正在修订过程中。下一步我委将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加强与上级部门和教育部门沟通协调,在政策范围允许的前提下,制定我市学前教育收费标准。
非常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关心。欢迎您继续关注价格工作并提出宝贵建议。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