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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调整体育场馆水电燃气收费标准的提案 | ||||||
| 编号 | 第147号 | 办理部门 |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 签发人 | 王珣 | 签发日期 | 2025-06-25 10:18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10:18 | 类别 | C类 |
| 正文 |
随着人们对健康生活方式的重视以及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体育场馆作为重要的体育基础设施,在满足民众健身需求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当前体育场馆水电燃气收费标准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制约体育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也影响了体育场馆的运营和体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现存问题
1.体育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的价格存在歧视性差异,体育场所的水电收费标准参照商业或特种行业标准执行,价格远高于一般工业或民用标准。例如,一些游泳馆的用水价格按照特种行业标准,民营企业执行的价格高于事业单位执行的价格,且相较于其他行业,体育场所在用水用电价格上的政策支持力度较弱。托育机构、开放的公共文化场馆的水电价格均是按照民用标准执行,但体育领域尚未享受到此类优惠政策。
2.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在体育场馆的供暖、热水供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我市体育场馆在天然气使用方面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在冬季用气高峰期时价格不降反增,部分体育场馆泳池冬季只能闭馆停业。运营成本的不稳定,影响了体育场馆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者的参与热情。
二、具体建议
1.明确体育场馆的公共服务定位,进一步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确保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禁止将其按照商业或者特种行业标准收取。如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以及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中提出的意见,由市政府发改委物价局针对体育场馆及健身休闲设施使用的水电气给予明确的收费标准。
2.政府补贴: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能体现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特性的收费标准,适当降低水电燃气收费标准,或者根据场馆的公益性使用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或优惠,减轻场馆运营压力,保障民众的体育健身权益。
3.推动协商与市场化交易:鼓励体育企业与供水供电部门通过谈判协商、参与市场化交易等方式,确定合理的水电气价格。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搭建协商平台,制定针对体育产业的优惠价格。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帮助体育企业降低水电采购成本。
4.技术改造:鼓励体育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政府对采用节能设备和技术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税收优惠。例如,对于安装高效节能燃气锅炉、智能控制系统等设备的体育企业,给予设备购置费用适当的补贴。
通过以上议案的实施,期望能够优化体育场馆水电燃气收费标准,为体育场馆的可持续运营创造良好条件,进一步推动体育产业的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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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
王开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体育场馆水电燃气收费标准的提案》(第14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水电气做为重要的公用事业,和群众以及企业息息相关,关于您提出的调整体育场馆水电燃气收费标准的提案,我委高度重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5〕63号)相关规定,可以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仅限于“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并不包括体育场馆;按照《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学校(含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教学和学生(含幼儿、婴幼儿)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机构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并不包括体育场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相关规定,可以执行居民电价的包括:“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下一步我委将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在政策范围允许的前提下,调整我市民用水电燃气的范围。
非常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关心。欢迎您继续关注价格工作并提出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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