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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安财税〔2026〕1号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6-0106 发布日期 2026-01-22 14:25
来源 市财政局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我们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陕财税〔2025〕5号)文件精神,编制修订了《安康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安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安康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以下合并简称《目录清单》),并公布全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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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高新区财政局、经济发展科技局,恒口示范区财政局、经济发展与招商局,瀛湖生态旅游区财政(审计)局、经济发展和招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我们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陕财税〔2025〕5号)文件精神,编制修订了《安康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安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安康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以下合并简称《目录清单》),并公布全市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清单》的编制时间截至2025年12月30日,此前各地各部门以各种形式公布的目录清单与本《目录清单》不符的,一律以本《目录清单》为准,其具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25年12月31日以后国家、省级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目录清单》进行修订并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目录清单》编制修订本地区执行的目录清单,并做好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收费透明度。
  四、本《目录清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原《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安财税〔2024〕17号)同时废止。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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