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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安康高新区二档村)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6-0167 发布日期 2026-01-24 17:30
来源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
内容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的规定,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2025年12月12日陕政土批〔2025〕466号批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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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的规定,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2025年12月12日陕政土批〔2025〕466号批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土地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收用地范围:安康高新区二档村(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征收土地面积:总面积0.2483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社会保障:
  征收补偿安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征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政发〔2021〕2号)《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汉政发〔2024〕13号)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被征地村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按照《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高新办发〔2016〕8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土地的实施。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次日起计算。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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