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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优化监管服务加大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

    名称 关于优化监管服务加大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
    编号 69 领衔代表 王三翠 办理部门 安康市税务局
    办理状态 已答复 签发日期 2026-02-27 发布日期 2026-06-05
    正文

    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时期,我市培育发展的一大批中小微企业,历经疫情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考验仍顽强经营,其中涉农中小微企业更是连接农户与市场、推动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纽带。当前,中小微企业尤其是涉农类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面临票据入账、税务管理等诸多实际难题,经营压力持续加大,亟需通过优化监管服务、加大扶持力度纾困解难,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充分发挥其在乡村全面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中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核心困难集中体现在财务入账环节,一方面是务工人员工资入账开票负担重,企业雇佣的技术型农民工日工资约350元,部分年度劳务收入达6万元,按现行要求企业支付工资需凭正式发票入账,农民工不愿承担开票税费,成本全部转嫁企业;另一方面是零散原材料采购无票入账风险高,餐饮、涉农等企业从农村或农贸市场零散采购农产品,供货方大多无法提供发票,企业为入账找单位代开发票,既额外承担税费,又面临“虚开发票”的监管处罚风险,陷入入账两难的境地。这些问题直接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和合规风险,制约了企业健康稳步发展,也影响了其助力乡村振兴的效能发挥。

    建议:恳请将优化中小微企业监管服务、加大扶持力度相关举措纳入市级乡村振兴配套支持政策,由市税务局作为承办单位,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协办单位,研究出台针对性政策措施:一是优化务工人员工资入账凭证要求,允许企业凭工资发放花名册+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农民工工资入账依据,对年度劳务收入在个税专项扣除额度内的,取消企业代扣代缴个税及汇算清缴繁琐流程;二是放宽涉农及民生类企业零散采购入账限制,明确此类企业从农村或农贸市场零散采购农产品,凭购货清单+付款凭证即可合规入账,设定单品或单次500元以内采购金额免予提供发票;三是建立柔性监管服务机制,开通政策咨询绿色通道,对企业非主观故意的轻微税务违规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复函
    类别A

    安康市税务局

    签发人:王恒丁
    安税函〔2026〕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对市五届人大七次会议第69号 建 议 的 答 复 函

    王三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监管服务加大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第6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务工人员工资入账凭证要求”的建议

    您提到的“优化务工人员工资入账凭证要求,允许企业凭工资发放花名册+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农民工工资入账依据,对年度劳务收入在个税专项扣除额度内的,取消企业代扣代缴个税及汇算清缴繁琐流程。”因我局属于市级税务机关,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好税收政策执行,无权取消企业代扣代缴个税及汇算清缴流程。现将目前执行的相关政策梳理如下: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二条规定,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第三条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三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四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即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是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是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

    二、关于“放宽涉农及民生类企业零散采购入账限制”的建议

    您提到的“放宽涉农及民生类企业零散采购入账限制,明确此类企业从农村或农贸市场零散采购农产品,凭购货清单+付款凭证即可合规入账,设定单品或单次500元以内采购金额免予提供发票。”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范畴,根据目前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该项业务所涉金额标准有所调整。具体如下: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三、关于“建立柔性监管服务机制”的建议

    您提到的“建立柔性监管服务机制,开通政策咨询绿色通道,对企业非主观故意的轻微税务违规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我局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及《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积极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区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点关注“首次违反”“违法后果轻微”以及“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等三个要件,正确适用“首违不罚”,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确保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对适用“首违不罚”的当事人,签订承诺书,进行说理式执法,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的精确度,进一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重视与支持,我局将持续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同时,也希望您一如既往建言献策,促进税收事业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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