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在安康城区江北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名12岁的孩子当场死亡。正当公安机关在就此事故以及善后事宜积极处理之时, 5月24日,由此事故引发了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
市公安局副局长、汉滨分局局长杨鹏公布了“5.23”交通事故发生及初步处理情况:2010年5月23日14时07分,汉滨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称:“在安康城区江北大道市人民医院门前道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当场将一名小孩碾压致死。”110指挥中心当即下达指令,要求交警事故中队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又将此情向分局主要领导作了汇报。事故中队接警后2分钟即达现场。由于此条道路是江北地区东西向主要干道,又时至中午交通高峰期,人流、车流都比较集中。事发后,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致使事故现场不能处置,由于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心理难以承受,采取了砸肇事车辆、堵路等过激行为,加上众人围观,致使316国道1902公里+500米处交通受到了影响。
为了尽快恢复交通,避免由此酿成其他事端,分局领导立即带领治安大队、巡警大队、交警大队等警力迅速赶赴现场,启动重大交通事故紧急处置工作预案,维持交通秩序,并对现场路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经过大约2小时的工作,至当日16时许,江北大道交通全面恢复正常通行。
经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勘察和走访调查,初步查明:2010年5月23日14时05分,肇事人石全均(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年35岁,家住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皂树村四组)驾驶自购的陕G.J0949低速自卸货车由五里钢厂拉炉渣返回关庙镇途中,行经安康城区江北大道市人民医院门前道路时,将由南向北横穿公路的李某(男,汉族,现年12岁,在校学生)撞倒后,该车辆左后轮将其碾压致李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以后,公安机关就此案迅速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请关庙镇政府派员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二是成立专案组迅速控制肇事人,对事故展开深入调查,尽快查清事故原因,做出事故认定;三是成立善后协调组,确定专人负责接待和调解工作,积极联系将死者家属安排在离事故中队较近的旅馆住宿。交警部门立即开展现场勘察和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立案查处。当日晚10时,对肇事人石全均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刑事拘留,并将依法惩处。同时,为稳定家属情绪,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交警大队长彭学军、教导员徐建民及关庙镇领导与死者家属见面,通报了案情,并希望和要求死者家属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丧葬及赔偿等相关事宜。通过交流沟通和政策法律宣讲,取得了家属的理解,并对公安机关所作的安排表示接受。
当日18时许,死者尸体运往市人民医院太平间妥善保管,肇事车辆被依法暂扣。接着,双方当事人家属,就死者尸体安葬事宜进行初步协商。在此过程中,因死者家属提出80万元的赔偿要求,致使双方分歧过大而无法达成共识。至当晚24时,双方协商告一段落,并约定5月24日上午8时继续进行协商。
当“5.23”交通事故善后事宜正在有序进行当中,5月24日早晨7时54分,死者父亲李德来召集亲友20多人聚集安(康)旬(阳)及安(康)恒(口)十字路口,采取拉横幅、摆花圈,封堵道路、拦截过往车辆等过激行为,致通往城区方向的江北大道交通中断。事发后,分局立即启动《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紧急予以处置。分局和交警大队领导及时调集治安大队、巡警大队、江北派出所、江北交警中队和城区四所民警前往现场处置。遵循“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按照有序、有理、有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一边进行说服教育和政策疏导,一边分流车辆和行人,始终保持了高度克制,冷静处置。在反复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采取断然措施,将封堵交通的李德来等15人强行带离现场,并以涉嫌聚众堵塞交通秩序罪立案查处。8时47分,被堵塞的道路交通恢复畅通。
经审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涉嫌犯罪人李德来、李德志等人以李某因交通事故致死为由,“为引起社会和相关部门高度关注,使其民事赔偿得到高额及尽快解决”。经李德来与其主要家族及亲属商议于5月24日上午7:54分,用事先制作的白布横幅3幅和花圈并集结20余人,先后封堵了江北中队大门及“316”国道安旬路口路段,致江北大道交通中断近1个小时,围观群众达300余人,车辆300余辆,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规定,李德来、李德志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经汉滨公安分局决定对李德来、李德志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1款4项之规定,对陈延兰、刘小林、章成耀、唐红安、李德芳、李德美、余德勇分别处以10天治安拘留,对李帮华、闵立云、朱成绪给予治安警告处罚。
公安机关希望广大市民从中汲取教训,当个人或集体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和理智,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正常的渠道提出合理的诉求,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绝不能采取盲目、过激、违法的行为节外生枝,超出了事故处理本身,使受害人成为违法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教训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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