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为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加强全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以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在项目审批上,凡县境内的一切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项目和个体经营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执行防止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手续前,首先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必须在项目开工前持项目建设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相关资料到县环保部门登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选址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对符合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对环境影响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在汉江干流和城镇人口稠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县环保部门分类审批。
在项目建设中,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施工期间依据环保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重点污染防治项目必须由具有环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设计或施工,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开工建设,由县环保部门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负责落实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措施,防止噪声等环境污染;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在试运行前向县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验收申请,由县环保部门组织人员按程序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项目监管上,凡未经环保部门登记审批的项目,计划、经贸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部们不得批准设计施工,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进行工商登记,土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电力部门不予供电,银行不予贷款;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或竣工后未经环保部门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运行或使用,对环境造成危害的,由环县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要求乡镇区域开发、集镇规划等重大项目都要开展环境评估工作,各类招商、贸易洽谈的签约项目都必须报县环保部门备案,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申请立项,严禁引进已淘汰且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坚决杜绝境外污染项目向县境内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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