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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我市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7月14日起上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据了解,此次有关调整事项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25万元调整为:夫妻一方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调整为30万元;夫妻双方均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长期限仍为30年不变,同时不得超过借款职工退休后5年。
三、各县区可根据本县区房价、房屋平均面积、职工收入、公积金资金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确定后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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