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市防汛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造谣惑众、蛊惑人心、编造险情和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厉打击趁灾非法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防汛救灾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厉打击趁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厉打击趁灾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贩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厉打击盗窃、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救灾物资、运输工具及各类救灾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严厉打击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运送物资车辆通行及其它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严厉打击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其它阻碍抢险救灾工作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严厉禁止在灾后重建工作中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行参工参运等行为。
九、严厉禁止拒不执行在抢险救灾紧急状态情况下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对以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