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度参保缴费工作将从今年9月1日起逐步展开。各类在校学生及在园幼儿参保缴费工作由所在学校于9月1日至10月31日统一登记、收缴,其它居民可在10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续保缴费手续。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从2011年起,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级财政补助42元,市、县(区)财政补助18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即:成年人每年缴纳160元,未成年人及在校大学生每年缴纳20元,其中“三类”人员、重度残疾、“三无”人员以及享受低保儿童、残疾儿童在个人缴费标准上可享受政策性优惠。成人及少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如下表:
参保人类型 |
合 计 |
个 人 |
各级财政补助 |
|||
中央财政 |
省财政补助 |
市、县(区) |
||||
成人居民 |
280.00 |
160.00 |
60.00 |
42.00 |
18.00 |
|
“三类”人员 |
280.00 |
100.00 |
90.00 |
63.00 |
27.00 |
|
学生儿童 |
140.00 |
20.00 |
60.00 |
42.00 |
18.00 |
|
享受低保 |
140.00 |
10.00 |
65.00 |
45.50 |
19.50 |
|
重度残疾 |
成人 |
280.00 |
城市医疗救助 |
90.00 |
63.00 |
27.00 |
少年 |
140.00 |
65.00 |
45.50 |
19.50 |
为确保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利益不受影响,在申报缴费期内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要尽快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且要做到连续参保连续缴费。在参保年度内未在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个人须全额缴纳全年保险费用(包括财政补助费用),且不享受缴费时间前的医疗保险待遇。逾期2个月未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为脱保。脱保期内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在办理新参保或续接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时,应补缴往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以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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