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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0-10-09 10:01 来源: 字号: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旅游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是旅游行业各项工作的技术基础,是提高旅游业整体效能,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 手段;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业务上 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三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旅游全行业范围内组织制定有关旅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下 简称标准);贯彻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推动旅游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旅游行业标准化各 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旅游行业的安全保障能力、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是旅游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并纳 入行业管理范围。  

    第五条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特别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旅游组织及旅游发达国家和专 门机构的标准,积极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加有关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维护国家 和旅游行业的利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可设立旅游 标准化管理和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在本行业贯彻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修订和复审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组织管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 和备案工作;   

    (四)负责组织管理旅游行业内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工作;   

    (五)组织实施或会同国家旅游局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相关标准,并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六)负责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旅游标准化管理和工作机构的工作;   

    (八)组织全国旅游标准化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   

    (九)组织、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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