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6月召开市政府机构改革动员会以来,市编委办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本着“先易后难、分批审核”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部门“三定”工作。目前,首批已完成21个部门“三定”规定的审核工作,将按程序报请市编委审定后陆续印发。
一、精心安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一是提请市委、市政府印发了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了市政府机构设置和各项改革任务;二是提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有关部门分工的通知》,对组织实施改革工作的市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办、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人社局、档案局等部门明确各自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三是提请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实施工作的意见》,为“三定”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对部门报送“三定”规定草案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集中人力分组审核。在市编委办内部,整合全办人员力量,组成3个“三定”审核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集中主要精力抓“三定”规定审核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调研,做好基础工作。一是深入学习机构改革政策文件,把握好改革方向,确保部门“三定”不偏离改革政策规定,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二是调查了解各涉改部门的历史沿革、职能调整演变情况和现有“三定”规定内容,收集相关文件和资料,熟悉部门职责交叉情况,分析部门实际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扎实做好有关基础工作。三是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三定”规定的学习研究,并借鉴兄弟市做法,确保部门“三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职责上下基本对应,与外市大体平衡。
三、明确核编原则,核定部门编制。市编委办根据中省有关改革精神,提请市编委明确了市政府部门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原则意见:一是政府部门现有总编制不增加,依据部门职能增减情况重新核定部门人员编制。职能任务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行政编制不作调整。职能任务调整变化和工作量增减的部门,视其履行职能需要,适当调整编制。政府机关不得使用事业编制,不允许两种编制混用。二是职能整合部门一律相应核减编制,职能减少或划转职能的部门按当时核定编制增减调整,分设部门按照“编随事走”的原则,按原使用编制随业务划转,视其工作需要再适当增加编制。三是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的相应核减人员编制,调整为事业机构的部门,收回行政编制,重新核定事业编制。四是严格按照规定配备领导职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室的编制核定在单位。五是机关工勤人员(司机)使用数额原则上按部门行政编制总数的10%、适当参考部门领导职数核定。根据上述原则,经过慎重考虑,反复斟酌,拟订了市政府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核定意见,经市编委会研究审定后,分别函告各部门,并要求尽快上报部门“三定”规定草案。
四、加强部门沟通,尽量达成共识。一是在调研和初审阶段,采取上门听取意见或请部门负责同志到编委办来交换意见的方式,就“三定”规定内容进行具体协商。特别是对规划局、住建局、人社局、发改委、药监局、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等情况变化比较大的部门,多次沟通座谈,充分听取部门意见。二是与部门协商意见基本一致后,对部门职责调整、主要职责等内容查找政策依据,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努力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关系不顺、权责不对等、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五、注意工作方法,严明工作纪律。在审核“三定”规定工作中,注意把握五个方面的方法和纪律要求:一是既严格执行改革政策,从严从紧控制,又坚持各部门实际出发,部门“三定”规定力求科学合理。二是注意部门间的综合平衡,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避免相互攀比。三是与部门协商既敢于坚持原则,执行改革政策,又积极为部门排忧解难,争取部门的理解支持。四是审核拟定“三定”规定草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文本格式做到规范统一,文字表述做到准确、简明、精炼,同时对上报的文稿实行多重核稿,努力做到不出差错。五是严守工作纪律,在“三定”规定研究和确定过程中,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乱表态,不乱开口子,不突破政策,确保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平稳推进。
六、规范工作程序,层层审核把关。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市机构改革政策和机构编制规定,市编委制定了《部门“三定”规定审核程序》,严格按政策规定和审核程序进行审核,确保“三定”工作质量。编委办内部审核程序:一是市编委办三个“三定”小组分别督促负责的部门拟订“三定”规定草案,各小组同部门沟通形成初步意见后,部门正式上报“三定”规定意见;二是各小组对部门上报意见进行审核修改,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并草拟审批“三定”规定文稿,附部门上报意见;三是市编委办会议研究审核各部门“三定”文稿,涉及职能调整等个别重大问题,提请编委领导决定;四是各小组按照会议研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与部门协调沟通后,送牵头科室校核;五是市编委办领导审改并签署送审意见后,由牵头科室统一对外送审。外部审核程序:一是各部门“三定”规定经市编委办研究审核后,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就“三定”中行政执法的依据、权责进行复核;二是送请市政府秘书长就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行文规范审核把关;三是送请市编委领导审签;四是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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