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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就学保证。优化县城和中心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布局,满足新增人口教育需求,进城农民子女享有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子女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继续享受农村“两免一补”政策。对有居住证的农民子女,就近安排上学,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二是权益保障。在城镇稳定就业并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农民,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手续;自主创业的,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政策法规,使进城农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是医疗保险。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的农民,当年可继续享受“新农合”报销政策,次年起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也可选择继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四是救助服务。民政部门对进入城镇居住的农民因突发事件影响基本生活的实行救助,并纳入城镇低保对象,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农民的计划生育管理,为其提供与城镇居民同等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落实好各种奖励扶助政策。
五是就业培训。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力度,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使进城农民“有技能”。一方面,对毕业未升学的农村青年开展半年至一年的技术培训,使之掌握一项谋职技能;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技能培训。要把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结合起来,通过确定技术等级、颁发上岗证书等方式,提高农民工的专业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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