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政府日前作出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县25个乡镇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便有效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全面改善干部职工住房条件,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拉大城乡构建框架,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
实施范围上,凡属本县辖区内25个乡镇的党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论隶属关系,均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干部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缴存比例上,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配套缴存两部分组成,都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个人缴存部份按职工上年四项基本工资之和的5%确定,财政供养单位的配套部分由县财政按月拨付,根据县财政的支付能力,本着“低起点、分步走”的原则,力争在三年内使乡镇住房公积金的财政配套比例达到县城区配套水平,财政配套比例为2005年按职工上年四项基本工资之和的5%核定,2006年6%,2007年7%,2008年10%;企业单位的配套比例可参照县城区机关单位10%的缴存比例执行。
资金来源上,乡镇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的资金来源渠道上,属财政金额预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由县财政纳入预算按月拨付;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财务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组织领导上,各乡镇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乡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工作,指派一名责任心强的干部兼职作为本乡镇住房公积金业务协办员,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宣传和业务指导,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管理办法管理乡镇住房公积金;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的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增值。
资金管理上,坚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归集和存储住房公积金;县住房管理资金中心具体负责公积金归集、支付、核算、保值和归还,记载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及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具体指导乡镇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各乡镇负责本辖区每年年初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基数的预算报表,干部职工中途工作单位变动情况的报告,领取分发《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住房公积金对帐单》和《住房公积金汇缴单》,并负责随时督促检查本乡镇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时填制、记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且妥善保管;企业单位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参照财政供养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县人劳部门认真做好每年年初各乡镇的在编人数和工资基数的审核工作;县财政部门对财政配套预算经审核无误后列入全县总预算盘子,按月拨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时准确地分解记入缴存职工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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