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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大幅度提高,使更多的城镇居民享受到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
一是提高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医疗保障待遇。确保居民医疗保险在一、二级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平均水平要达到60%以上。
二是建立个人门诊统筹账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参保家庭为单位实行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基金从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和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纳费用。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门诊统筹起付标准5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元/人,家庭内参保人员可调剂使用,用完为止。
三是实行大病救助。居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从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和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纳费用。大病救助标准根据个人负担金额分为四个救助段,即:个人负担医疗费用6千元至1万元,1万元至3万元,3万元至6万元,6万元以上,救助比例分别为:30%、40%、50%、60%,最多救助不超过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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