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生活提示 > 正文内容

    《陕西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1-36862 发布日期 2011-01-11 10:00
    来源
    内容概述 《陕西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字体: 分享:

        经营者不得有操纵价格、排挤竞争对手、哄抬价格、变相提价等行为,否则最高可处以一百万元罚款。目前,《陕西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操纵价格可罚百万

        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禁止经营者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通过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操纵价格;除依法降价处理的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禁止采取以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否则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禁止经营者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手段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欺骗性的或者其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否则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民可通过多种方式提意见

        意见稿中,对低收入群体有特别的关注,在政府定价、听证、价格调节基金等方面均有体现。

        设区市以上的政府,可以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以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影响了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时,这笔基金可用来进行补贴。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经营者,给予适当价格补偿等。

        1月25日前,市民可通过拨打电话(87292594)、发送传真(87294498)、电子邮件(jjyijian@126.com)、信件(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等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责任编辑:李琼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