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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节期间机动车辆在安康城区道路通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1-37137 | 发布日期 | 2011-01-21 10:22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关于春节期间机动车辆在安康城区道路通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县区双创指挥部,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安各单位双创工作领导小组:
春节即将来临,为缓解春节期间城区道路交通压力,保障城区道路安全有序通畅,现就春节期间机动车辆在安康城区通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1月28日至2月8日,除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环卫作业车、执行公务的警车外,全市其它公务车辆无特殊任务,原则上不得在安康城区道路行驶,不得占用城区街道公共停车泊位。
二、除营运出租车、公交车外,本地企业、私家车辆应尽量减少在城区道路行驶或占用城区公共停车泊位,倡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城区出行。
三、城区有停车条件的单位,要全面对外开放内部停车场,方便外地游客临时停放车辆。城区所有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必须按统一施划的停车泊位规范、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或占用机动车泊位。
四、在城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严格遵守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禁止鸣笛,禁止闯红灯、压线、逆向、超速行驶,违规调头。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公务车辆,在城区执行公务时可使用警灯,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全体驾驶人员,自觉执行交通法规和城区道路行车通行有关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好安康城区交通通行秩序。
六、市区交警、住建、交通运管等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管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犯规定的公务用车人员严肃处理,除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外,还要追究行为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安康市双创办 安康市纠风办
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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