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生活提示 > 正文内容

    陕西出台《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高三不能转学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1-38145 发布日期 2011-03-09 11:21
    来源 西安晚报
    内容概述 陕西出台《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高三不能转学
    【字体: 分享: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已经成为高考录取的重要参考。对于高中借读生来说,这两项的评定和登记,应该由学籍注册高中进行,还是该由借读学校负责?昨日,省教育厅正式出台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对学生和家长关心的这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规范。该办法从今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起开始执行。

        《办法》规定,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凡属跨市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高中阶段在籍,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等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办法》规定,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非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学生在休学期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责任编辑:李琼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