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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利灾后民房恢复重建资金阳光运行

    作者:何娟 时间:2011-03-23 18:51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打印

       为加强灾后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管理,保障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平利县紧密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建资金严格管理、阳光运行。
       始终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统筹安排、捆绑使用原则,将所有重建资金统一分配、捆绑使用;二是坚持合理规划、突出重点原则,根据受灾情况和重建范围合理,优先为重灾区安排重建资金;三是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原则,设立“灾后民房恢复重建资金专户”,确保各项重建资金统一划拨使用;四是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原则,对落实补助对象及资金的申报、拨付、发放各环节做到及时通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严把对象审定程序。受灾群众倒损民房的因灾需重建或修缮,均经户主申请、村组评议、乡镇初审后,予以张榜公示10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再将重建对象初审名册上报;县民政局根据初审名册,逐村逐户核对,确定受灾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对象及补助金额,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经县政府审定。
       严格拨付发放程序。民房重建补助资金发放统一纳入县级“一折(卡)通”发放范围,按“重建房屋主体过半、竣工验收合格”两期重建进度进行兑现补助资金,由惠农资金兑付中心按 “一折(卡)通”发放办法,直接兑付到灾民安置户个人存折(卡)中。
       强化资金管理纪律。为确保重建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灾后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一是建立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指定资金管理使用经办人员;二是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成立了“灾后民房重建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组”,定期巡查,对分配使用资金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纠正,对套取、挪用、截留、贪污、私分重建资金的,坚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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