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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作者: 时间:2011-05-03 09:33 来源:陕西日报 字号: 打印

      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重大病患者医疗负担,安康市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和城镇居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制度。届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除了可以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外,还可享受相应医疗救助待遇。居民医保最高受益额,成人每人每年由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8万元,学生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12万元。
      据了解,城镇居民大病救助基金以及门诊统筹基金将从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纳费用。城镇居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患者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对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6000元以上的,按照四个救助段进行救助:即:个人负担医疗费用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以及6万元以上,救助比例分别为:30%、40%、50%、60%,救助封顶线为6万元,城镇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结算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区)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进行报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参保家庭为单位,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为20元/人,家庭内参保人员可调剂使用,用完为止。参保家庭当年门诊统筹费用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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