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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下午,安康市首例“醉驾入刑”案件在汉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汉滨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孙启斌出庭支持公诉,来自社会各界的80余名群众和10余家新闻媒体记者参与了旁听。被告人马自哲被依法当庭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5月6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马自哲与朋友一起吃饭期间,饮用啤酒3瓶。饭后被告人马自哲发现其朋友杨山(化名)喝酒较多,遂将杨山的小型越野车开走。当被告人马自哲驾车行至金州广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被告人马自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毫克/100毫升。随后又对其抽血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被告人马自哲涉嫌危险驾驶罪,5月7日被汉滨公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10日,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被告人马自哲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并奉劝广大驾驶员,要吸取教训,不要醉酒驾驶,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法律提示】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入刑,彰显了对公民生命安全的保护。法律规定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为酒驾,达到80毫克为醉驾。据专家估算,喝1杯啤酒就是酒驾,饮啤酒超过两瓶可成为醉驾。奉劝司机朋友们喝酒莫开车,开车莫喝酒,珍惜生命,否则喝下的将是法律制裁的苦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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